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企業一般員工的競業限制責任
2021-09-17 15:47
企業為避免一般員工運用所把握的本公司的商業機密自身或為同行的別的服務企業,能夠對員工的從事或運營個人行為開展嚴禁,但這類競業協議責任的建立關鍵根據合同書的承諾來進行。在承諾競業協議責任的環節中,商業機密的范疇不能過寬,而且應考慮怎樣均衡公司和員工彼此的權益。除開企業與員工間能夠 根據包括競業協議條文的協議對企業的商業機密開展維護之外,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0條要求:“經營人不能使用以下方式侵害商業機密:……(三)違背承諾或是違背產權人關于傳統商業機密的規定,公布、應用或是準許別人應用其所把握的商業機密。”還可以對企業的利潤開展維護,假如企業的員工是在受聘期內為市場競爭目地公布、運用商業機密,則一般覺得組成知識產權侵權個人行為。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