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公司要求離職不發獎金合理合法嗎
2021-05-31 16:23
員工在勞務關系中處在劣勢,很多人 怕明確提出辭職企業沒發年終獎金,一拖再拖害怕辭職,也是有企業要求:一旦辭職,沒發年終獎金。那麼,企業要求員工離職沒發年終獎金的作法是不是合理合法?下邊我為您詳盡解讀。
公司要求離職不發獎金合理合法嗎
大半年獎、全年度獎全是薪水的構成部分之一,因而,企業有關“離職沒發年終獎金”的作法是違反規定的,員工有權利依照法定條件明確提出離職,并規定公司按期、全額的付款其獎勵金。
法律法規依據以下:
1、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一)計時工資;(二)計時工資;(三)獎勵金;(四)補貼和補助;(五)日夜奮戰薪水;(六)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
該要求第7條要求:“獎勵金就是指付款給員工的超量勞務報酬和降本增效的勞務報酬。包含:(一)生產制造獎;(二)節省獎;(三)工作競賽獎;(四)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的獎賞薪水;(五)別的獎勵金。”
2、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要求:“……(一)生產制造(業務流程)獎包含超產獎、質量獎、安全性(無事故)獎、考評各類經濟數據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金(工作分紅)等。……”
不難看出,大半年獎、全年度獎全是獎勵金的一種,它是薪水的一部分,歸屬于勞務報酬的范疇。
3、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要求:勞動合同法中“薪水”就是指用人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貸幣方式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因此,“獎勵金”歸屬于薪水的構成部分。
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要求,用人公司沒有權利亂扣或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如果你有沒有什么搞不懂的地區,何不向大家的刑事辯護律師開展資詢。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