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情況的復函
2022-06-27 15:22
人社廳函〔2009〕149號上海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你局《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廳福字對聯[2008]15號)函復。經科學研究,現函復如下所示:一、有關帶薪年休假的享有標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之上”,既包含員工在同一用人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之上的情況,也包含員工在不一樣用人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之上的情況。二、有關總計上班時間的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總計上班時間”,涉及員工在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企業從業全日制工作期間,和依法服兵役和其它依照中國法律、行政規章和國務院規定能夠測算為工作年限的期內(視作工作期間)。員工的總計工作中時間可以依據檔案資料記述、單位繳納社保費紀錄、勞動合同書或是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明確。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小編: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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