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早已提示過員工,但員工找理由說暫時不年假,后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規(guī)定企業(yè)支付三倍
薪水,公司怎樣避免深陷這類難堪的狀況?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折合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未休年假薪水酬勞通常是依照員工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因其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這其中包括用人公司付款員工正常工作期內(nèi)的薪資收入。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要求,用人公司分配員工休年假,不過員工因自己緣故且書面形式明確提出難休年假的,用人公司能夠只付款其正常工作期內(nèi)的薪資收入。 用人公司如果想防止將來的風險性,理應有基本上的直接證據(jù)觀念,在分配員工假期時,要是員工明確提出難休,理應保存員工遞交的難休年假的書面形式直接證據(jù),如員工書面形式明確提出難休年假,事實上相當于舍棄,擁有該證據(jù),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規(guī)定企業(yè)支付三倍工資將無法得到適用。需注意的是,如員工書面形式明確提出的是“暫時不假期”,則并不等于舍棄年假,用人公司假如準許其申請辦理,事實上相當于允許調節(jié)休假時間,員工辭職后,以未休年假為由規(guī)定企業(yè)支付三倍工資,公司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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