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規范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堅決制止借機斂財、鋪張浪費行為,日前四會市出臺了《關于嚴格規范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該暫行規定對領導干部操辦婚嫁娶事宜容易發生的五類行為予以禁止:(一)隱瞞不報或者虛假報告情況的;(二)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或舉辦、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三)邀請其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人員、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的人員參加婚喪喜慶事宜的;(四)舉辦婚喪喜慶事宜時,收受除舉辦事宜當事人的親屬及親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禮金、禮品或個人利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五)借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立功受獎事宜舉辦喜慶活動的。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員,將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該規定還明確規定,領導干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舉辦喜慶事宜,須在事前(后)7天由其本人以書面形式按干部管理權限向上級報告。事前報告的內容包括:何種事宜、邀請范圍、舉辦規模、具體時間、地點等;事后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邀請范圍、舉辦規模、用車、收取錢物數量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