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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要求了以下狀況欠薪不屬無端托欠:(1)公司單位碰到非人力資源能夠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緣故,沒法按期付款薪水;(2)公司單...
依據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無端托欠通常是指公司單位生產運營正常的,無任何理由超出要求付薪時間未付款員工薪水。
問:公司單位在什么情況可以延遲付款員工薪水?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要求:“薪水務必在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日期付款”,不然便是欠薪。但依據原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依據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員工受紀律處分后仍在原企業工作中(如征用查看、降權等)的,由用人公司依據實際情況獨立明確其薪水酬勞。
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正常,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