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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務必派發年終獎金嗎,用人公司有權利隨便扣發年終獎嗎
2021-07-06 16:23
企業務必派發年終獎金嗎,用人公司有權利隨便扣發年終獎嗎
公司篇
1、企業務必派發年終獎金嗎
年終獎金的派發,工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是不是派發年終獎金,歸屬于企業的管理權。但假如勞動合同書中有明文規定,或是企業的管理制度中對年終獎金有明文規定,企業就應當依照承諾或是要求派發。
2、用人公司有權利隨便扣發年終獎嗎
假如勞動合同書明文規定年終獎歸屬于勞務報酬的一部分,或是用人公司將派發年終獎要求在管理制度里,那麼用人公司不可以無端扣發員工的年終獎。
第二種狀況是,年終獎是用人公司給與員工的一種獨特獎賞,不適感用以全部員工,不屬于勞務報酬的一部分,這類狀況用人公司能夠依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業績獨立決策是不是派發該類年終獎。
3、年終獎金推遲、分期付款派發是不是違反規定
依據《勞動法》要求,年終獎金是薪水的一部分,歸屬于勞務報酬的范疇,假如在勞動合同書或管理制度中要求派發年終獎金,那麼延遲年終獎金的派發,相當于拖欠工資。
依照《勞動法》要求,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對遲發年終獎金的企業管理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比較嚴重的可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勒令付款賠償費,以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論罪。對于公司將年終獎金分期付款派發,并不違反規定。
公司針對怎樣派發年終獎金有管理權,因而只需不推遲,分期付款并不違反規定。
4、能否每月從員工薪水中扣減一部分作為年終獎金
有一些用人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書中承諾,每月從薪水中扣減一部分押在企業,年末再以年終獎金的方式派發,這類年終獎金實際上便是薪水,假如用人公司故意托欠,員工不但能夠規定用人公司付款,還能夠向勞動監察或訴訟單位認為加付賠償費。
5、企業是不是能夠商品方法抵發年終獎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要求,薪水理應以法定貨幣付款,不可以商品及商業票據取代貸幣付款。因為年終獎金歸屬于薪水特性,因而年終獎金的派發不可以以商品抵發。
6、13薪能夠作為年終獎金嗎
許多 公司,尤其是外資企業喜愛選用13薪或14薪的方法來獎賞員工,即按員工平常月收益的金額在年末加發一個月至多個月的薪水。
而13薪與年終獎金有所區別。它并不是獎勵金,和月薪特性同樣,歸屬于固定不動派發,派發金額、方法、時間全是明確的。并且13薪做為月工資核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個稅則必須分攤12個月后再測算。
員工篇
1、“我”能拿年終獎金嗎
《勞動法》明文規定:“薪水分派理應遵照按勞分配標準,推行同酬。”年終獎金歸屬于勞務報酬,也務必遵照同酬標準。”
下列叫法都違背《勞動法》中“同酬”標準:
1.考評達標后才可以享有年終獎金
2.考評前離去企業的不可以拿年終獎金
3.派發時不在籍的員工不拿年終獎金
4.未做滿一年的員工不可以拿年終獎金
5.半年度辭職的員工不可以拿年終獎金
2、提早辭職、新入員工當初能夠取得年終獎金嗎
假如勞動合同書或企業管理制度都未對年終獎金有明文規定,按同酬標準,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一般會適用辭職員工獲得一定占比的年終獎金。
同樣,“新入員工”還可以獲得一定占比的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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