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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欠加班費,反要刊登辭退
2022-09-02 16:29
由于用工單位拖欠工資、并且沒有按照相對應要求付款加班費,員工遞交了辭職申請書,但用人公司不但回絕扣除,還在報紙上發表申明,規定員工到公司簽到,不然按曠工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在爭吵不一的情形下,員工到訴訟單位遞交了解除勞動關系申請的。
員工:托欠加班費申請離職未果
張某入職后就一直在某工貿公司工作中,后與某工貿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承諾張某實行標準工時規章制度,工資待遇按北京有關規定執行。張某每個月實發工資2000塊左右,在其中因工貿公司總會分配在其休息日加班,故薪水里面含有休息天加班工資50元/天,國家法定假日加班費為40元/天。
2009年之后因經濟情況等因素,某工貿公司將張某每個月工資降到1500塊左右,休息日加班便不再付款加班工資用。就是這樣,2009年1月至5月某工貿公司總共分配張某休息日加班20天,法律規定節假日加班4天,但某工貿公司卻已經確定不會再付款其加班工資。張某一氣之下于2009年5月18日以公司拖欠其薪水、不付款加班工資為理由向公司經理遞交了離職申請,但是該公司經理卻回絕扣除。
公司:未準離職同樣存在勞務關系
在回絕扣除張某的離職報告的情形下,該企業于同一年6月在報紙上發表申明,規定張某于3日內來公司簽到,不然按曠工處理,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對于此事,張某表明很憤怒,想不到企業非但沒有付款自身應得的酬勞,還需要以曠職為理由不付款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在彼此就是不是解除勞動關系、存有勞務關系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張某趕到宣武區勞動仲裁委提交了訴訟。
在庭審中,該工貿公司一直堅持,張某那時候絕對是向公司的負責人遞交了離職申請,但是因為企業那時候并沒有扣除,因此對于辭職的個人行為該企業不予認定。但對于彼此之間的勞務關系,因為公司從沒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彼此還是存在勞動關系。
訴訟:企業沒有權利回絕員工離職
宣武區勞動仲裁委仲裁員李遠詳細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張某做為員工,在其工貿公司分配休息日加班后即不分配調休都不付款加班工資后,有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且符合規定,不用征求用人單位允許。所以在2009年5月18日張某遞交了離職申請依法履行了告之手續后,某工貿公司雖采用回絕支付的方法,但不會影響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效力。在彼此解除勞動關系后,某工貿公司仍然以公告方式規定張某到公司簽到沒道理。
經協商失效,仲裁委裁定評定張某遞交離職報告這一事實及理由充分有效,某工貿公司以回絕扣除張某離職報告為理由不和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判決某工貿公司付款張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張某所提出的終止合同理由,同時符合法律的規定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之一,某工貿公司應當按照2008年1月1日起張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工資,不滿意六個月的付款大半個月薪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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