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企業有權利沒批病事假嗎?(全篇)
2022-07-29 15:49
【難題提醒】
企業有權利沒批病事假嗎?
【案件】
鄧超系某保險公司的宣布員工。2002年3月2日逐漸鄧超到公司上班,彼此簽訂了有效期為四年的勞動合同書,承諾月工資5000元。2005年8月,鄧超一次騎單車外出游玩,中途悲劇被的士撞到,乳房嚴重受傷。鑒于傷情明顯,鄧超迫不得已住院。鄧超向企業說明原因后,規定休假3個月。領導干部對鄧超的病況十分關心,但是考慮到近期業務繁忙,企業只有準許兩個月的病事假。鄧超覺得3個月的住院治療期是根據醫生的規定安排的,自己在痊愈以前不可以工作中。但領導干部最后依然保持只給與兩個月的假日。鄧超無可奈何,看病重要,工作的事到點再講。兩個月后企業數次通告鄧超回公司上班,鄧超均以真實情況無不及,表明臨時還不能工作。3個月后鄧超康復,車險公司發給他兩個月的病假工資400元,與此同時鄧超也拿到了企業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企業覺得鄧超不服從上級指示,在醫療假日滿后拒總不回公司上班,其自動離職并曠職一個月的個人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工作紀律,車險公司確定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與此同時不結算一切經濟補償。鄧超覺得公司的病事假工資太低,而且公司因其休病假就作出消除的決定確實太過,心里十分不服,因此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起了投訴。
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經審理覺得:車險公司只給與鄧超兩個月的醫療期的行為違反了在我國最新法律法規,并且在禁止假的程序上也未規定鄧超再次確診,故裁定該確定及其保險公司的消除確定均失效。與此同時裁定,車險公司支付給鄧超的兩個月的病假工資應給予上漲,車險公司應當裁定起效當天按已裁定的病假工資金額一次性支付給鄧超。
【經典案例】
根據勞社部于1995年8月4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6條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本案中鄧超從2002年3月2日開始到保險公司上班,至2005年8月住院治療,共工作了3年零5個月,鄧超應享有3個月的病事假,因此車險公司對鄧超休3個月病事假的請求不予以準許是不合理,欠缺法律規定。與此同時,車險公司不批準鄧超的病事假時才未要求其再次確診,故從程序流程上講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用人公司對病事假具備批準權,用人公司在某些前提下是能夠不批準病事假的,但前提是單位在對員工所請的病事假客觀事實和時間有不同意見時,規定員工再次給予此外的醫院醫生叮囑證實。自然,假如醫生叮囑證實員工務必休息的,用人公司就應當允許。鄧超休3個月的病事假是國家法律授予它的支配權,而且確診醫生叮囑都是要求其歇息3個月的,故企業不給準許或改變其醫療期的長度的行為是錯誤的。
針對公司解除合同的決定,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運行看病歇息不可解除勞動關系的期限”的規定,公司在鄧超的醫療期限內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的,因此消除確定失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鄧超工作了3年零5個月,休3個月病事假,可以享受其正常的薪水70%的病假工資。企業發送給它的400元薪水遠遠低于這一金額,務必給予調節。
【侓師提醒】
員工得病享有醫療期是法律法規賦予的支配權并非由單位準許才享有的,因此企業準許病事假時應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此外,用人公司對處在診療期內的員工還應依規付款相應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法定的金額。
【法律規定】
勞社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page]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