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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要“超時加班”公司也違反規定
2022-07-12 16:30
李春云被某診療器材廠招收,簽署了期限為2年的勞動合同書,和別的員工們一樣,廠家與她在協議里承諾每日作業12鐘頭。可是廠家規定員工天天加班.就是這樣,李春云每天加班工作中,廠家也按照規定給了她加班工資,但是,半年后,事兒擁有變化,李春云工作的時候常常感到頭暈。因此李春云不想再加班了,可是讓李春云沒有想到是指,廠領導干部回絕了她的需要,還告訴她加班加點是《勞動法》容許的。
上班時間制度是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情況下安全生產的關鍵規章制度。公司讓員工超時加班,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樣,員工自行超時加班,公司是否有義務呢?
刑事辯護律師提醒:依據《勞動法》的要求,僅有依照法定工作時間規范分配員工工作才算是合理合法、合理的。違背標準規定所簽訂的勞務合同及其雖經員工自行的請求超時工作,全是違反規定的,承諾和自行都是沒用的。 失效的勞動合同是以法律法規為根據來確定,而非根據工作合同當事人自行或非自愿。
有關政策法規:《勞動法》第41條要求,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特殊原因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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