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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同意的服務承諾合理合法合理嗎
2021-05-20 15:21
員工同意的服務承諾合理合法合理嗎
員工同意服務承諾的合理合法失效。違背法律法規強制要求的本人服務承諾失效。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已創建勞務關系,未另外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勞動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用人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力前簽訂勞動合同書的,勞務關系自勞動力之日起創建。
相對而言,用人公司是占主導性的,一般處在強悍,而員工處在處于被動影響力,相對性劣勢。現實生活中,通常是用人公司不肯簽署或不肯執行勞動合同書,此案狀況則較為獨特。若以本人服務承諾舍棄個人社保、賠償等來維持有關勞務關系,就非常容易使員工處在處于被動、威逼影響力,使有關要求變成一紙空文。
之上便是我對有關難題開展的解釋,大伙兒假如必須進一步掌握法律法規層面的專業知識,熱烈歡迎進到開展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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