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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有關要求及測算規范
2021-05-20 15:21
一、加班加點的界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理應嚴格遵守勞動定額規范,不可逼迫或是變向逼迫員工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的,理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向員工付款加班工資。
二、加班加點的限定、除外及嚴禁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可超出一小時;因獨特緣故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標準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可超出三小時,可是每月不可超出三十六鐘頭。
第四十二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增加上班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的限定:
(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威協員工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解決的;
(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不可違背此方法要求增加員工的上班時間。
三、加班費的測算規范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四、加班費測算數量
依據《上海企業工資支付方法》,加班費及假期工資測算數量按以下方式 明確:
(一)假如勞動合同書中對員工的薪水有確立承諾的,應按承諾的薪水明確。
(二)假如勞動合同書中對員工薪水沒有確立承諾的,可根據薪水團體商議,在薪水團體協議書中明確。
(三)其他狀況下,按員工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包含獎勵金、補貼、補助)的70%明確。
此外,加班費和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不可小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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