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朋友:
我是一家公司的生產技術部主管,與企業曾簽署過勞動合同書,該合同書已于2002年10月期滿。合同到期后也未續期,我一直在該企業工作中。2022年四月,企業頒布了二項規章制度:《關于××公司實行年薪制的通知》和《××公司實行年薪制的具體措施》。該制度要求,企業的管理工作人員從2022年五月份逐漸推行年薪制,在其中主管一級的年薪制為15萬余元,每個月先派發8000元,剩下一部分年末付清??傻?月5日領五月份薪水時,我發現企業別的管理者早已按年薪制的新要求實行,而我的薪水依舊原薪水比新的年薪制低 。6月10日,我收到了企業的以書面形式告知,告之我7月10日“彼此的雇工停止”。我覺得咨詢一下,除開貴頻道之前文章內容說的,由企業付款“公司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關聯的經濟補償”以外,我還能規定企業依照新推行年薪制的規范補充我五、六、七月份薪水嗎?填補一句,我與企業之前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并沒有承諾薪水金額。
閱讀者:馬政
馬政讀者:
在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關聯時,你不僅可以規定企業依照新的年薪制規范付款被私吞的薪水,還能夠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條的要求,規定企業付款被拖欠工資額的25%的賠償金。
2002年10月,你跟企業工作合同到期后,彼此本應續期勞動合同書卻未續期,從那以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你跟企業中間仍存有勞務關系。在企業的管理制度與你具體獲得的勞務報酬不一致時,應當《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要求給予確定:“(一)勞務報酬和工作標準高過公司單位管理制度、集體合同要求或是法律規定工作規范相對應內容的,依照具體早已執行的信息確定; (二)勞務報酬和工作標準小于公司單位管理制度、集體合同或是法律規定工作規范的,依照有益于員工的標準確定?!倍裁唇小耙勒沼幸嬗趩T工的標準確定?!?上海人力資源保障《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作了進一步的定義,即:“就是指員工的勞務報酬和工作標準小于法律規定工作規范的,依照法律規定工作規范給予確定,公司單位管理制度、集體合同要求的比較應規范高過法律規定工作規范的,依照公司單位管理制度、集體合同要求中比較應的規范確定?!睋Q句話說你的標準工資應依據“從高標準”給予明確。即從2003年5月逐漸,依照企業新實施的年薪制來明確你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