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家公司在元旦節分配大家加班加點,企業告之大家元旦節加班加點依照300%的薪水付款加班工資,可是我還在網站見到有人說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加班工資應該是四倍,企業是否少付款了加班工資?元旦節加班加點的加班工資到底是按三倍或是四倍測算?要求權威專家開展解釋!
勞動仲裁網(www.ldzc.com)李迎春律師解答: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到底是三倍或是四倍一直各不相同,其實我自己覺得說三倍或是四倍都不能說有錯,重要看著你的計薪方法,計薪方式不一樣,針對倍率的了解也會不一樣,這單純是針對倍率的差異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應當以下標淮付款超過員工一切正常運行時間薪水的工資酬勞:(一)分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150%的工資酬勞;(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200%的工資酬勞;(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300%的工資酬勞。《勞動法》確立了法律規定請假日的加班費依照薪水的300%測算。這兒的300%是不是包括法定節假日原本應當得到的薪資呢?我覺得不是包含的。《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要求,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和婚喪假期內及其依規參與社會實踐活動期內,公司單位理應依規付款薪水。含意的含義很顯著,法定節假日員工即使不工作公司單位也是理應結算薪水的。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告(勞部發[1995]226號)要求,……分配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應此外付款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鐘頭或日標準工資300%的薪水。由此可見,300%的加班費是在法定節假日薪水以外此外結算的,假如再加上法定節假日自身的薪水,相當于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一天,該天可拿400%的薪水。
有的人對于此事就出現疑惑了,覺得公司單位的工資條中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全是付款300%的薪水,幾乎就沒見過派發400%的薪水,勞動局都不覺得公司單位的個人行為違反規定,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實際上這也是員工對加班費倍率的了解不正確造成的。一般而言,員工所領到的薪水均是“月薪制”,例如月薪3000元,實際上這3000元自身早已包含了法定節假日的薪水,假如公司單位合理安排員工在元旦節加班加點,公司單位在付款月薪外再支付300%的加班費是正規的,沒有少付款薪水。倘若員工是依照“日薪”清算薪水,如施工人員,做一天清算一天薪水,假定日薪100元,假如公司單位分配日薪員工在元旦節加班加點,則元旦節工作中一天,因員工原本在該天應當有100元的薪水,分配加班加點的,還可得到加班費300元,加起來相當于員工元旦節加班加點共取得了400元,從這一含義上說,加班費就被員工了解為四倍了。
總的來說,領到月薪的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公司單位付款三倍加班費,因為員工忽視了月薪中已包括的法定節假日薪水,因此解釋為加班費是三倍。而領到日薪的員工,由于每日領到薪水,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一天拿了四份薪水,因此覺得加班費為四倍,實際上這也是在表面上,本質上公司單位付款的加班費全是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