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在員工的薪水表上都有獎勵金這一欄,說白了,獎勵金是對工作方面的獎賞。但在現實工作上,獎勵金變成許多公司乃至機關事業單位對員工處罰的一種方式,假如犯了不正確或者導致安全事故的獎勵金便會被一部分或所有扣除。有閱讀者撥打電話體現,她們企業常常無端扣發獎勵金。閱讀者了解,無端扣發薪水是違反規定的,但獎勵金是不是歸屬于薪水的范圍?企業隨便扣獎勵金應擔負哪些義務?
權威專家說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⒈計時工資;⒉計件;⒊獎勵金;⒋補貼和補助;⒌日夜奮戰薪水;⒍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要求:“勞動合同法中的‘薪水’就是指公司單位根據相關要求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現金方式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件、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運行時間的薪水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獎勵金就是指付款給員工的超量勞務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含:⒈生產制造獎;⒉節省獎;⒊工作競賽獎;⒋機關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的獎賞薪水;⒌別的獎勵金。”因而,薪水、獎勵金、補貼收益等屬薪水的范圍。
拖欠工資指公司單位無書面通知扣除員工勞動所得薪水,即在員工已給予正常的工作的條件下,公司單位按勞動合同書規范的標準理應付款給勞動人民的所有勞務報酬。扣發獎勵金的方式歸屬于拖欠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薪水理應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一項要求:“公司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公司單位按應收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即然獎勵金歸屬于收入的范圍,如果有的企業隨便扣發,顯著違背了法律法規。提議被扣發獎勵金的員工向勞作行政機關體現,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期限付款,如貸款逾期不付款,員工可以依規申請勞動仲裁,由訴訟機關單位判決其在規范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扣發的獎勵金以外,還需按應收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