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
我還在2004年10月與總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書,2006年12月31日期滿,但考慮到企業體系調節,我工作地建立了分公司,總公司只壓力我3月份之前的薪資和福利,從4月逐漸,我的薪資和福利將由分公司擔負,并且職位、薪水也由分公司決策??墒堑浆F在為止,分公司都還沒確立跟我說職位、薪水等,可是可以明確的是,我工作內容有些更改、薪水減少、個人社保和個人公積金自身交納……
刑事辯護律師評價:
盡管分公司是由公司總部項目投資的,公司總部針對分公司的管控擁有一定的決策權,可是在法律法規上,分公司依然是一家單獨的企業。這也是咱們我國破產法所明確的標準。現如今有很多集團公司,同一個組織架構下很有可能出現2個以上的企業,集團公司內工作人員調節非常容易給員工導致一種誤會,感覺自身只是象換一個單位那樣簡單。
實例中,員工從公司總部被規定激發到分公司,表層上是企業內部結構激發,事實上是拆換企業工作中。該員工不但要在公司總部申請辦理退工,到分公司再次申請辦理錄取,并且社保、個人公積金等業務流程交納企業也將隨著變動。因而提問者的薪水、職位假如有一定的調節,是壓根沒有法律法規阻礙的。這與調職漲薪有實質的差別,同一公司單位必須對員工調節職位和工資時起碼應具備充足合理化才行。換企業卻無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