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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不可以因員工休年假而扣獎勵金
2022-06-23 18:25
引言:用人公司能夠因員工依規休帶薪年休假而降低員工的薪資收入嗎?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工人的個體戶等部門的員工連續工作1年之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企業應該確保員工享有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享有與正常工作期內同樣的薪資。下邊看來實際的案例分享。
近日,某公司員工小姜向專升本報名資詢:“又快到年底了,我的10天帶薪年休假還沒有休。假如休年假又擔憂企業扣獎勵金,我想問一下企業這般扣獎勵金是不是違反法律要求?”
原先,小姜的朋友老程曾按照規定休帶薪年假15天。當初,老程因多休息1天未做到企業出滿勤的規定,6000元滿勤扣留。小姜算了算,她如果把10天年假所有休滿,也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企業說僅僅扣獎勵金并沒有扣工資,所以不違反規定,這不是變向奪走員工假期的支配權嗎?”小姜說。
從此難題,新聞記者資詢了石刑事辯護律師。石律師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要求:“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工人的個體戶等部門的員工連續工作1年之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企業應該確保員工享有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享有與正常工作期內同樣的薪資。”這要以法律形式確立員工的個人收入,不會受到休年假的危害。
小姜所屬的公司以扣獎勵金并不是扣工資為由回應員工是沒根據的。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關于貫徹〈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要求:工資是指用人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或勞務合同的承諾,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
根據此要求,小姜等應得到的滿勤獎歸屬于薪水范圍,其所在單位不可因員工依規休帶薪年休假而降低員工的薪資收入,主要包括獎勵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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