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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有關的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
2022-03-29 16:24
引言:買斷工齡”是中國改革開放前期在我國一些國企在創新全過程中按置充裕工作人員的一種方法。實際上“買斷工齡”是違反規定的,但目前仍有一些國企忽視我國法律法規的嚴令禁止,在按置充裕工作人員時還選用"買斷工齡"的作法。對于這一狀況,為了更好地確保員工的合法權利,維護保養我國法紀的統一,國家相關機構在制訂工作和社保現行政策時,嚴苛嚴禁公司采用"買斷工齡"方式將員工引向社會發展。下邊看來實際的“買斷工齡”有關的現行政策詳細介紹。
與“買斷工齡”有關的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關鍵有:
一
1999年9月22日我黨第十五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會根據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檔第二項第九點明確提出: “一心一意借助無產階級,充分發揮公司基層黨組織的政冶主體作用。加強公司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公司企業管理者能力素質,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方式的公司民主決策,切實保障員工合法權利”。在十二項第三段中明確提出:“做好國企的變革和發展趨勢,務必進一步重視員工的主角影響力,充分運用人民群眾的主動性、自覺性和創造力。堅持不懈維護保養員工的社會經濟權益,確保員工的法律權利,進一步理清勞務關系,依規開展公平商議,認真落實勞動合同書和集體合同規章制度。充分發揮公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協商民主中的功效”。
二
為保護職工的合法權利,確保企業改制的順利開展,1998年國家勞動部就公司執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更新改造環節中執行勞動合同書問題通告中要求:在公司執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更新改造后,公司單位行為主體發生改變后,理應由轉變后的用人行為主體再次與員工執行原勞動合同書。因為企業改制造成原勞動合同書不可以執行的,公司與員工理應依規變動勞動合同書。在公司執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創新全過程中,凡涉及到員工合法權益的勞務關系重大問題,如團體變動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要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決策、協商民主功效,維持雇傭關系的和睦平穩。
三
黨中央、國務院辦公廳1998年6月9日《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強調:“公司不能躲避企業社會責任,把員工向社會發展一推了之,要對員工承擔究竟。”
四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責任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提出:所說公司“買斷工齡”的作法(即公司按員工工作年限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后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而且不會再給企業員工保險工資待遇)是決不允許的,也不是正規的。
五
社會保障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檔)強調“買斷工齡”的作法是失誤的,務必子以改正。
六
國家經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載的《緊急通知》強調:“無論采用哪一種企業改制方法,都不可以采用搞健身運動的方法開交流會開展鼓勵,不可以急功近利,不可以逼迫指令,不可以壓指標值、定每日任務?!?/p>
七
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強調:“國有企業改制方法要多方面征詢黨支部意見,不可以逼迫指令。對大部分員工遏制和抵制的計劃方案,不可以根據極少數領導干部用意強制性實行。
八
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保部協同頒發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一切公司都不可以以‘買斷工齡’等方式停止員工的社保關聯?!?/p>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要求,被告方簽訂合同書后合拼的,由合并后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行駛合同書支配權,合同履行責任。被告方簽訂合同書后公司分立的,除債務人和借款人另有承諾的之外,由設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對協議的權利和義務擁有連同債務,擔負連同負債。以此類推公司單位產生合拼或設立等狀況,原勞動合同書應再次合理,勞動合同書由合拼或公司分立后再次其權利與義務的公司單位和員工再次執行,公司單位變動名字的,應變動公司單位的名字。
十
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要求:公司單位對合乎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假如其明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理應與其說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1)依照《勞動法》的要求,在同一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滿十年以上,被告方協商一致續延勞動合同書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退休年齡規定十年之內的;(3)轉業、轉業士官第一次學生就業的;(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明文規定的其它情況。要求中強調,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只確立協議的開始日,沒有確立停止時間,是合同期限不穩固的勞動合同書。在我國《勞動法》要求,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在執行流程中,要是沒有發生重要特殊情況(如公司破產散伙、被外資企業并構)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任何一方不能私自消除或解除合同,直到法律規定停止標準發生時才可解除合同。
十一
《民法通則》第三條要求被告方在民事法律主題活動中的影響力公平。第四條要求民事法律主題活動應該遵循自行、公平公正、等額的有償服務、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第五十八條要求“一方以詐騙、要挾的方式或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所為的民事行為能力失效”。第五十九條要求“侵權人對個人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著喪失公平公正的個人行為有權利要求撤消?!?/p>
十二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背政策法規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應該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秳趧臃ā返谑邨l簽訂和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遵循公平自行、協商一致的標準,不可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勞動合同書依規簽訂即具備法律法規約束,被告方務必執行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秳趧臃ā返诙臈l經勞動合同書被告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書可以消除?!秳趧臃ā返诙邨l公司單位債務纏身開展法律規定整治期內或生產制造經營狀況產生嚴重困難,須經裁減人員的,理應提早三十日向公會或是整體員工表明狀況,征求公會或是員工的建議,緯向工作行政機關匯報后,可以裁減人員。公司單位根據此條要求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取工作人員的,理應優先選擇錄取被裁掉的工作人員。
十三
關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法第十八條要求,以下工作無效合同: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勞動合同書;采用詐騙、危害等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失效的勞動合同書,從簽訂的過程中起,就沒有法律法規約束。確定勞動合同書一部分失效的,如果不危害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依然合理。勞動合同書的失效,由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或是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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