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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婚懷孕也是有支配權休產假
2022-03-04 15:55
網民資詢:上年11月1日,我公司招人25歲的周小妹為營銷部銷售員,并與她簽署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招聘面試和新員工入職時,她在表里填好的全是單身。我企業要求,銷售員除周五來企業遞交表格外,平時在外面攬活,無需坐班制。她新員工入職時恰好是冬季,穿的衣服褲子多,來企業又少,誰也沒發覺她有哪些轉變。2021年4月底,她忽然明確提出要于5月6日至9月10日休產假,并填好了休假審批單,在主管還沒弄清楚情況的情形下就不來上班了。企業覺得周小妹休假未被準許就曠班,便從5月起停收了她的薪水。產假期滿后她也未工作,發信息說在休病事假。請問,在沒向企業遞交辦準生證明等有效證件的情形下,她有權利休產假嗎?企業能不能與她解除勞動關系?
劉刑事辯護律師:周小妹在沒向領導干部表述清晰時,就以休產假為由不上企業工作,產假完畢后又不上企業交病休證實,這的確不當之處。針對她是不是有權利休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法》及北京《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明文規定了“女工懷孕享有98天產假,在其中產前可以請假15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產假15天;生孕雙胞胎的,每多生孕1個寶寶,提升產假15天”。法律法規了產假規章制度,只需女工的確懷了孕,無論其是不是完婚,是不是合乎計劃生育,她都是有支配權休產假。因此,只需您企業的員工周小妹的確生孕了,她就會有支配權休產假。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公司單位不可因女工孕期、生孕、喂奶減少其薪水、給予解雇、與其說消除工作或是聘任合同”,及其《婦女權益保障法》“一切部門不可因完婚、孕期、產假、喂奶等情況,減少女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單方面消除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等要求,您企業不可以因周小妹生孕就與她解除勞動關系。與此同時,她生完孩子未工作表明正休病事假,如果有醫院門診出示的病休證實,公司單位也不可在診療期限內與她解除勞動關系,不然違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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