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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懷孕能休產假嗎,企業能以未婚懷孕而解雇員工嘛?
2021-11-24 16:26
一、未婚懷孕能休產假嗎
女性生孕生育假是法律規定的,無論是不是合乎計劃生育政策現行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公司都理應沒有理由的準許。
國家規定生育假90天,目地是因為可以確保孕婦修復身心健康,享有生育假不因是不是合乎計劃生育政策現行政策為必要條件,只需有生產制造的客觀事實,就理應享有90日的生育假。可是,由于未婚懷孕違背計劃生育政策現行政策,你生育假期內不可以和合乎計劃生育政策現行政策的員工一樣享有生育假期內的有關工資待遇,包含檢驗費、接生費、醫療費、醫藥費和醫療費,生育假期內的生育保險(產假工資)。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在其中產前請假十五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生育假十五天。雙胞胎生孕的,每多生孕一個寶寶,提升生育假十五天。女工懷孕打胎的,其所屬單位應該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與一定時間的生育假。
孕期不滿意四個月小產時,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建議,給與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生育假;孕期滿四個月之上小產時,給與四十二天生育假。生育假期內,薪水照發。生育假滿期,因人體緣故仍不工作中的,通過醫務人員單位證實后,其超出生育假期內的工資待遇,依照員工生病的相關法律規定解決。
二、企業能以未婚懷孕而解雇員工嗎
未婚懷孕為由消除其勞動合同書的作法不符法律法規。在我國現階段沒有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女工不可未婚懷孕,而相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用人公司不可以孕期為由消除女工的勞動合同書,因而,用人公司以未婚懷孕解雇員工的作法是違規的。
生育權是法律法規授予女工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盡管“未婚懷孕”存有社會道德難題,但管理制度立即將 “未婚懷孕”自身做為“涉嫌嚴重違紀”個人行為進行定義,不符合我國針對女工給與獨特確保的法律原意,也損害了女工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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