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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扣留要求是怎樣的?
2021-11-26 16:35
一、薪水扣留要求是怎樣的?
《勞動法》明文規定“薪水理應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可是,用人公司在相應的情形下還可以扣減員工薪水。
1、用人公司不可亂扣員工薪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可以代繳員工薪水:
(1)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自己壓力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
(3)法院判決書、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
(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可以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
2、因員工自己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財產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一部分不能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北京最低工資規范付款。
這種狀況被扣工資是合理合法的嗎
二、遲到要扣工資嗎?
用人公司不可以對工人開展處罰,但用人公司可以根據管理制度等合理合法方式開展獎勤罰懶,這也是人力資源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必需方式。但用人公司要謹慎使用該項獎罰制度,而且要留意:
一是管理制度要內容合理合法、程序流程合理合法,例如用人公司制訂涉及到員工合法權益的維護保養時,要經員工探討,要公示公告或是告之員工;
二是內容應具備合理化,顯著欠缺合理化的獎罰制度也會干擾其合理合法;
三是不可以違反別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不可以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要求,不可執行岐視。
與此同時,員工在遭受企業的“樂捐”等違反規定懲罰時,應英勇站出去,積極主動維護保養本身利益。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
除此之外,員工還有權利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規定用人公司付款經濟補償。應對沒有法律規定的懲罰,員工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維護保養本身合法權利。
三、銷售任務沒完成要扣工資嗎?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要求:彼此當時人訂立的員工在沒完成勞動定額或承攬每日任務的情形下,用人公司可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給員工薪水的協議不具備法律認可。
依據該要求,不管員工是不是完成了勞動定額或承攬每日任務,也不管用人公司和員工如何承諾,只需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用人公司就理應向員工發工資。
綜合性上邊所講的,薪水扣留便是歸屬于用人公司來開展扣減員工的薪水,但針對這樣的狀況一定要與員工開展合理合法的商議,并且在扣減的情況下一定要把全部的原因表明情楚,那樣才不容易造成工作的糾紛案件,因此,在解決的情況下就一定要按步驟來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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