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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什么狀況下能夠代繳薪水,企業欠薪該怎么辦?
2021-10-22 16:43
一.企業在什么狀況下能夠代繳薪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
1.用人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公司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種社會發展保費;
3.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
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從員工薪水中減除的其它雜費。
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務合同的訂立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職工個人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部位不能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減除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少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基本工資規范付款。
二.企業欠薪該怎么辦
說白了“無端托欠”就是指用人公司無任何理由超出要求付薪時間未付款員工薪水。根據原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亂扣”員工的薪水不包括下列減發放工資的狀況:
1.中國法律.政策法規中有明文規定的;
2.依規簽署的勞務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
3.用人公司依規擬定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
4.公司職工薪酬與社會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必需下幅的(但付款給員工薪水不能少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
5.因員工請請假等相對減發薪水等。“無端托欠”員工薪水不包括:
(1)用人公司碰到非人力資源能所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緣故,沒法準時付款薪水;
(2)用人公司是因為生產運營艱難.周轉資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公司公會允許后,可臨時到期付款員工薪水,推遲時間的最多限定可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據各地區狀況明確。別的狀況下欠薪均為無端托欠。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其付款補償金:
1.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2.不予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金的;
3.小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4.消除勞務合同后,未按照公司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能夠看得出,無端托欠員工工資,出資方要付款欠薪.賠償金(25%欠薪額),必需時還需要繳納賠償費(但是以導致具體傷害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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