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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了有意加班加點卻沒有加班工資合理合法嗎?
2021-10-13 16:26
一、下班了有意加班加點卻沒有加班工資合理合法嗎?
不合理合法,在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加點必須付款加班工資,平常加班加點,如夜里必須結算員工1.5倍薪水,禮拜天加班加點需付款員工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付款三倍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國家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星期上班時間不超過四十四鐘頭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要求,公司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要求的,經工作行政機關準許,能夠推行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第四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因為企業經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還可以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可超出一小時;因特別因素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標準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可超出三小時,每月不可超出三十六鐘頭。
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應該依照以下標淮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資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中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作業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酬勞。
二、公司能夠 及時讓員工加班加點嗎?
依據在我國《勞動法》要求,國家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均值每星期上班時間不超過四十四鐘頭的工時制度。用人公司不可隨便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因為企業經營必須,能夠增加上班時間,可是需要先與公會和員工商議。
用人公司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可超出一小時;因特別因素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標準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可超出三小時,可是每月不可超出三十六鐘頭。
1、與此同時,《勞動法》又要求,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增加上班時間不會受到以上限定:
(1)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威協員工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必須及時處置的;
(2)生產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集體利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3)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2、假如員工違背以上要求,隨便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員工能夠采用下列方式維護保養自身的合法權利:
(1)依照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的應用程序向公司關于勞動仲裁調節聯合會明確提出投訴;
(2)立即向公司所在城市的勞動仲裁單位申請勞動仲裁;
(3)能夠向勞作行政機關體現,由工作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要求對公司做出解決。
員工一般每星期的上班時間是不可以超出四十四個鐘頭的,可是如果是用人公司發生獨特情況的,還可以適度規定員工加班加點,可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務必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標準下分配加班加點,假如員工生病或是是懷遠等的,就不可規定其加班加點,而且還必須恰當降低員工的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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