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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的竟業協議書中并沒有確立承諾,員工辭職后還可以規定經濟補償嗎
2021-09-22 16:14
依據相關要求,竟業協議書對經濟補償的規范、付款方式等未作承諾的,員工還可以規定勞動部門付款經濟補償。彼此被告方從而產生異議的,可按關于勞動仲裁程序處理處理。用人公司規定員工再次執行竟業協議書的,理應按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確定的規范及彼此訂立的竟業限期一次性付款經濟補償,員工理應再次執行竟業責任;用人公司舍棄對剩下限期竟業規定的,理應按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確定的標淮付款早已執行一部分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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