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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規定員工簽署“竟業”的有關協議書,務必給與賠償
2021-09-17 15:47
用人公司規定員工簽署“竟業”的有關協議書,務必給與賠償
企業與職工簽署“竟業”協議書之后,授予了員工在“竟業”層面的責任,因而,企業解決簽署了“竟業”條文的員工給與一定的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要求:企業與職工簽署“竟業”條文的與此同時,要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的額度由彼此承諾。用人公司未依照承諾在工作合同終止后向職工付款竟業經濟補償金的,竟業條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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