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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竟業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件與侵害商業機密竟業糾紛案件的區別
2021-09-1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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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上訴人深圳陸地方舟電瓶車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陸地方舟企業)與被告曾慶文簽署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承諾:陸地方舟企業聘請曾慶文為技術總監,承擔純電動車的機械結構設計,租期從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曾慶文應傳統陸地方舟企業如下所示商業機密:1.商業秘密,包含但不限于方案設計、源碼、技術規范、電路原理等;2.運營信息內容密秘,包含但不限于客戶信息、顧客價錢等。曾慶文在職人員期內,陸地方舟企業支出的薪水中已包括了信息保密費,其辭職后亦不必再行付款信息保密費。曾慶文不管因什么緣故辭職,辭職后2年內不獲得與陸地方舟企業有競爭關系或同業競爭企業就職,如違背承諾,曾慶文應向陸地方舟企業付款合同違約金2萬元,與此同時,還應賠付陸地方舟企業的所有損害。
2008年9月,上訴人陸地方舟企業與被告深圳優秀技術性研究所(下稱優秀研究所)簽署了《關于聯合開發智能汽車協議》,承諾彼此協作開展純電動車科學研究,由優秀研究所承擔整車控制板、驅動力信息系統集成科學研究,由陸地方舟企業承擔整車汽車底盤、操縱體系等領域的科學研究。彼此一同探討的成效,其專利權歸彼此一共有,分別單獨科學研究的成效,其專利權歸自己全部。
2008年12月,曾慶文以陸地方舟企業未立即派發薪酬為由辭職,劃入職優秀研究所任專業技術人員,曾慶文向被告優秀研究所出示《聲明》,稱其與別人已簽署過《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并服務承諾未違背以上協議書承諾的責任。
陸地方舟企業向人民法院專利權庭提起訴訟稱,曾慶文“換工作”到優秀研究所,將其悉知的陸地方舟企業與優秀研究所簽署的以上合作合同中陸地方舟企業獨自一人負責的產品研發技術性(商業機密),泄漏給了優秀研究所,要求人民法院訴請:曾慶文賠付上訴人陸地方舟企業財產損失一百萬元,優秀研究所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對于上訴人的提起訴訟,曾慶文抗辯稱,其是依規履行工作合同解除權,新員工入職優秀研究所是因為維持生計的必須 ,此案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件,可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應判決駁回申訴上訴人的提起訴訟。優秀研究所抗辯稱,其聘請曾慶文是依規應用科研人員,沒有侵害上訴人的一切支配權,要求駁回申訴上訴人的訴請。
有關如何處理此案糾紛案件,存有2種不一樣見解:
第一種見解覺得,上訴人沒直接證據表明其認為的商業機密合乎法定程序,更何況,上訴人亦無法質證證實曾慶文、優秀研究所已不法獲得、公布或應用上訴人認為的商業秘密,因而,上訴人認為兩被告侵害其商業機密的認為不創立。但因為上訴人與優秀研究所存有著聯合開發純電動車的協議書,這表明二者存有同行業競爭關聯,曾慶文與上訴人簽署了市場競爭嚴禁協議書,上訴人付款給曾慶文的薪水中已包括了信息保密費,曾慶文辭職后,上訴人亦不必向其付款信息保密費,曾慶文新員工入職優秀研究所的個人行為,違背了其與上訴人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所訂立的竟業責任,由于上訴人未質證證實曾慶文毀約給其引起的損害,因而,曾慶文應依約向上訴人付款合同違約金2萬元。優秀研究所已承擔了留意責任,故不應該擔負法律依據。
第二種見解覺得,此案上訴人是以曾慶文違背競業協議責任進而侵害其商業機密為由提出法律訴訟的,因上訴人沒有直接證據證實曾慶文、優秀研究所已不法獲得、公布或應用上訴人認為的商業秘密,故上訴人規定兩被告終止侵權行為、損失賠償的訴請不創立。在兩被告不會有侵害上訴人商業機密的情況下,專利權庭不可以根據曾慶文有違背競業協議責任的個人行為,就依據《競業限制協議》條文裁定其向上訴人付款合同違約金2萬元,由于僅根據違背競業協議責任承諾而認為合同違約金之糾紛案件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案子,而關于勞動仲裁案子有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規定,專利權庭不可案件審理該糾紛案件。
小編覺得,以上2種不一樣見解體現了區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件與侵害商業機密竟業糾紛案件的必要性,由于以上二種見解并不是價值觀念爭執的難題,只是裁判員基本原理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規的難題,該難題同時涉及到人民法院是不是依規裁判員,且裁判員結果是不是恰當。以上第一種見解不正確,第二種見解恰當。原因是:
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件在類型上歸屬于工作合同糾紛案,屬毀約之訴。而侵害商業機密竟業糾紛案件歸屬于侵害商業機密糾紛案件,屬侵權行為之訴。毀約之訴與侵權行為之訴是這兩種差異特性的訴,人民法院不可以將這兩種差異特性的訴結合在一起開展案件審理。第一種見解顯而易見沒有注意到這兩類差異類型之訴的區別。
因不一樣典型化民事訴訟展現出分別不一樣的獨立性和多元性,故在我國人民法院在審判民事訴訟時存有庭室的職責分工;與此同時,法律法規對有一些典型化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要求了獨特程序流程。依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爭端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案子,應由案件審理關于勞動仲裁的民事訴訟審判庭案件審理,而侵害商業機密竟業糾紛案件歸屬于專利權案子,應由法律規定的專利權審判庭案件審理。第一種見解沒有注意到關于勞動仲裁案子與侵害商業機密案子的區別,更沒有注意到這兩大類案子可用差異的程序流程,依該見解解決案子違背了法律法規的要求。
從審理步驟看來,在我國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民事訴訟的步驟為,先由上訴人到立案庭立案偵查,明確案由后初次分配給不一樣的審判庭案件審理。就文中實例看來,陸地方舟企業以曾慶文違背競業協議承諾侵害其商業機密為由提出起訴,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查清曾慶文雖然有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個人行為,但沒有侵害上訴人商業機密的客觀事實,故人民法院應駁回申訴上訴人規定曾慶文擔負侵害其商業機密利益的訴請,并告之上訴人能夠彼此簽署了勞動合同書之競業協議條文,而曾慶文違背了該競業協議條文承諾為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解決關于勞動仲裁案子的流程來處理彼此糾紛案件。但應留意,因法律法規解決關于勞動仲裁案子可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故就該案而言,人民法院不可以在上訴人提出的侵害商業機密竟業糾紛案件中解決本歸屬于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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