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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糾紛案件的法律程序難題
2021-09-18 16:31
理論上競業協議糾紛案件能夠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但對比一般性的關于勞動仲裁來講,其又具備獨特性。競業協議規章制度是專利權維護中的一個關鍵層面,假如原用人公司以競業協議毀約提起訴訟員工從業與原企業同樣或相相近的工作或服務項目進而組成知識產權侵權,尤其是侵害原企業運營密秘和商業秘密的,這時違背競業協議承諾早已變成侵害別人支配權的方式,該異議已轉換為平常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則不宜再比同一一樣的關于勞動仲裁而受訴訟前置程序的管束。
簡而言之,禁業嚴禁條文有兩重性,其既還可以做為勞動合同書的一部分,又可以單獨于勞動合同書做為維護商業服務商業秘密的對策條文而存有。從這種視角看來,被告方的救助方式也應該是雙領域的,上訴人既能夠將其做為關于勞動仲裁解決,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尋找公法上的救助;又可以將其做為專利權案子納入一般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立即尋找私法上的維護。實踐活動中,競業協議糾紛案件申請辦理勞動仲裁的例子已經有產生,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競業協議糾紛案件的情況與此同時也是很多出現的。因此 ,從確保彼此本人的權益而言,二種方式應該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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