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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與商業機密的關聯
2021-09-15 16:23
竟業又被稱為競業避止,競業協議,是英美法系的一項關鍵的法律制度,指企業的員工(尤其是高級員工)在其任職期不可做兼職于市場競爭企業或混合銷售競爭業務流程,在其辭職后的特殊階段和地域內,也不可從事于市場競爭企業或開展競爭運營主題活動,因而,競業避止是現代企業在一定行業和領域對公司商業機密的保障措施。
'競業協議'規章制度在中國現階段尚未確定的法律法規,有章可循的僅限國家科技部的317號文檔及其勞部發【1996】355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要求:用人公司與把握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商業機密事宜時,能夠承諾員工在停止或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期內(不超過三年),不獲得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到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公司工作中,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但用人公司理應給與該員工一定額度的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也要求對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責任的員工,勞動合同書被告方還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承諾竟業條文。
現階段現有的一些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均說明,竟業設置的效果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故企業與員工承諾競業避止,最先需要具有一個標準:即該員工把握企業的商業機密,維護商業機密是竟業造成及調整的直接原因。因而,針對用人公司而言,非是全部的員工都能夠承諾競業避止,假如離開'商業機密'這一前提條件,'競業協議'條文毫無疑問就變成了'那些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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