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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條文是否有地區限定?
2021-09-14 16:01
上班族是流通性較強的一類群體。她們活潑在每個大城市里,她們大多數并不是本地人,她們來源于五湖四海,她們身背背囊四處找尋理想化,她們不清楚何處就是她們最終的終點站。
以前有一個上班族在a大城市的a企業工作中,并與a企業簽署了竟業協議書,但是沒多久他就換工作趕到b大城市的b企業工作中,因為a企業與b公司經營的業務流程同樣,a企業便提起訴訟該員工違背竟業條文。但該員工稱,竟業僅限在a大城市,如今他是在b大城市,不會受到竟業的管束。
處理這個問題,理應看一看保密協議或竟業條文中能否有相應的承諾,假如已確立承諾辭職者應在什么范圍內不可進行與原公司競爭力的工作或受聘于競爭者,則依承諾來辨別能否組成毀約。承諾的地區范疇理應融合本公司有著商業機密范疇來明確,地區的尺寸一般與原公司的工作危害地區及其市場占有率等要素有關。公司不可隨意擴張竟業的地區或一概要求不可從業同業競爭。假如公司已做出相近承諾,則該承諾是沒用的,由于這組成了對員工就業管理權的侵害。
假如勞動合同書或竟業條文上都沒有有關承諾,大家覺得也應依據上述標準明確竟業的范疇,即融合本公司有著商業機密范疇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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