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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的工作賠償費的承諾
2021-09-13 16:34
競業協議的工作賠償費的承諾
不一樣領域不會有競業協議。而且競業協議只有是集團公司的管理層,高技術工才簽署,而且競業協議的信息也是公司和員工商議。承諾地區,方法,只需不和法律法規違反就可以。假如你先往A企業工作中,簽署了競業協議,承諾離去企業后2年內不可從業同企業職位同樣的領域,即付款賠償金。但你到B企業工作中,不屬于競業范疇,原先的A企業就需要符給賠償金。因此關鍵也是看員工和企業中間的承諾。
如今很多用人公司為了更好地避免 把握了企業商業機密或商業秘密的員工換工作到同種類、有競爭力的公司工作中,專業與員工簽署竟業協議書。員工在簽署那樣的合同時,一定要留意賠償費的規范難題,賠償費的規范的設置方法選用自行商議的標準:有承諾的按承諾,無承諾的可按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從大家審核的勞動合同書看來,有的竟業的賠償費規范定得太低了,對員工極其不好,員工在簽署竟業協議書時,對賠償費規范要引起重視,《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十五條要求:“竟業賠償費的規范由支配權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商議明確。沒有明確的,本年度賠償費按終止合同前最后一個本年度該有關工作人員從產權人住所得到酬勞總金額的三分之二測算”。從員工視角而言,承諾了太低的賠償費規范還比不上不承諾。用人公司在付款了賠償費后,員工才受竟業協議書的管束。從用人公司視角而言,付款員工賠償費的規范也不能小于該員工年職工薪酬的三分之二。假如用人公司付款的金額太低,很有可能會因為協議書顯失公平而被撤消,那樣對用人公司也是極其不好的。
勞務關系停止后,針對這些承擔競業限制責任的員工是不是必須開展賠償,異議非常大,世界各地的法律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國的立即要求顧主應予以賠償的規范,即2年下列計付最終年酬勞的1/3或2/3,超出2年的計付全額的。在中國,《勞動合同法》中要求要給與賠償,但實際規范未確立。
針對應付款是多少的賠償花費,依據每一個員工和用人公司狀況不一樣而不一樣,法律法規上都沒有確定的金額規范。結合實際,一般能夠依照上一本年度年薪的1/2或是2/3。賠償費的付款方式能夠一次結清,還可以分次結清,能夠在在職人員時計付,還可以辭職時計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要求:競業協議協議書承諾的賠償費按年測算不能低于該員工離去公司前最后一個本年度從該公司得到的酬勞總金額的2/3。競業協議協議書沒有承諾賠償費的,賠償費依照前述規定的最低水平測算。珠海市相關規章要求:公司與員工承諾市場競爭限定的,在市場競爭限定期內應該依照承諾向員工付款賠償費;沒有承諾的,年賠償費不可小于該員工辭職前一年從該公司得到的年酬勞的1/2。[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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