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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的應用領域、限期及賠償方法
2021-09-13 16:33
說白了競業協議,又被稱為竟業,是依據法律法規或彼此承諾,用人公司限定并嚴禁本企業特殊從業者在辭職后從業與本企業市場競爭的業務流程,包含不可在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有競爭關系或別的利益關系的其它業務流程企業就職,不可自主創建與本企業經營范圍一樣的公司,不可自身生產制造、運營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業務流程。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協議應用領域、限期及其賠償方法均提出了明文規定,第23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p>
第24條要求:“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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