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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行政部門組織紀律性給與哪些處罰
2021-07-30 15:28
違背行政部門組織紀律性給與哪些處罰
《行政監察法》第42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違背行政部門組織紀律性,依規理應給與警示、記過、記大過、退級、免職、辭退紀律處分。”
(1)警示。它是一種較輕的紀律處分,適用違紀經文化教育后不糾正的國家公務員,或是黨政機關任職的別的工作人員。記過處分是一種應計入自己檔案資料的指責。
(2)記過。它是一種將監察對象(國家公務員及黨政機關任職的工作人員)的過失計入其自己檔案資料的紀律處分方式。
(3)記大過。是一種將監察對象的比較嚴重過失在其檔案資料原材料中多方面備案的紀律處分。
(4)退級。對于違背紀檢監察的國家公務員及黨政機關任職的工作人員,給與減少行政部門及級別工資的處罰。
(5)免職。它是對犯有錯誤或是有比較嚴重違法違紀個人行為,不適合出任現任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及我國行政單位任職的工作人員,消除其現任職務的處罰方式。
(6)辭退。它是一種最重要的紀律處分方式。對于犯有錯誤,違反規定瀆職,而又知錯不改的工作人員的一種消除其在我國行政單位任職要求的處分決定。
《行政監察法》要求,監察機關有權利立即做出處分決定,也可提議一些行政機關做出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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