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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也有年終獎金嗎
2021-07-22 15:45
離職后年終獎金有嗎
企業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不然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 勒令付款賠償費,以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論罪。
依據《勞動法》要求,職工薪酬就是指各企業在一定階段內,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總金額,由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或補助)、日夜奮戰薪水、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六一部分構成。在其中,獎勵金一項就是指付款給員工的超量勞務報酬和降本增效的勞務報酬,而針對生產制造獎的范疇,關鍵包含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金(工作分紅)等。
從而看做,年終獎金實際上是薪水的一部分,歸屬于勞務報酬的范疇,因而可參考《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不然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 勒令付款賠償費,以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論罪。所屬的企業假如以換工作為由亂扣年終獎金,那就是不合理合法的。
企業要求禁止離職合理合法嗎
在法律規定中員工都僅僅通告就可以離職,壓根就不用企業愿意,因此 企業“一切本人明確提出的辭職申請一概禁止”的要求壓根是與法律法規相違反的。退一萬步說,這一要求也是約定俗成的要求,它并不像公司管理制度等是根據企業員工交流會或員工代表大會制定,并歷經公示公告的成小短文,對員工具備約束。約定俗成的要求,員工難以遵循,一旦出了難題,公司也難以質證去規定員工那樣做。因而,約定俗成的要求不足為據。
有關毀約,其作法也不科學。一般而言,員工單方離職的確歸屬于毀約,可是勞動合同法沒有給與公司廣泛的毀約要求賠付權。在許多 省份,連合同違約金的設定都是有非常大的限定。除開合同違約金外,公司僅有在一種狀況下能夠 向員工要求賠付,即員工沒有提早三十天通告企業,只是馬上辭職,導致企業能夠 證實的損害,這時企業能夠 向員工規定賠付企業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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