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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職薪水清算
2021-06-21 16:29
勞動合同法辭職薪水清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員工因違反規定或是毀約對用人公司導致巨大損失的,或是要負責任的。但要留意的是:
(1)員工務必具備主觀性過失;
(2)賠付只算直接損失,算不上間接性損害。
實際的賠付新項目關鍵包含:
(1)用人公司招生錄取其所付款的花費;
(2)用人公司為其付款的培訓費,但彼此另有承諾的,按承諾申請辦理;
(3)對生產制造、運營導致的直接損失;
(4)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合同違約責任。
以上二點的關鍵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需時可參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留意:該規章早已由國務院辦公廳廢除)
有關合同違約責任,你需要留意《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合同違約責任承諾范疇的限定:
僅限重點培訓費用的工作年限條文、保密性責任、竟業三種狀況。并且保密性責任和竟業的工作人員僅限高級管理者。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有關專業知識:試用期辭職工資怎么算?
員工和用人公司勞動合同書彼此被告方能夠在勞動合同書里承諾試用期工資。承諾試用期工資理應反映同酬的標準。使用期內員工給予的使用價值不寓意一定低于合同工,因此不可以自然地覺得使用期內員工的薪水便是最低水平,這不符同酬的標準。
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如果不付款薪水的,員工能夠申請辦理勞動仲裁。假如你狀況非常復雜,也給予在線律師服務咨詢,歡迎你開展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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