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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2013年工傷賠付實際規范
2022-09-23 15:45
山東工傷賠償標準又被稱為山東工傷保險賠償規范,就是指山東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員工家屬依規理應享有的賠付項目及規范。沒有參加工傷險期內用人公司員工因工受傷的,由該用人公司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及規范繳納費用。2013年山東工傷賠償標準是依據統計分析行政機關發布的2012年的統計數據,對各個賠付新項目展開了適當調整。
關鍵參照政策法規、規章制度
行政規章:《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制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
實際賠付新項目、規范
(一)醫療費用
1、規定:醫治工傷事故需要花費合乎工傷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險國家醫保目錄、工傷險住院治療服務標準。
2、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注名稱:用人公司未參加工傷險的,并不是需要到簽有服務合同的醫院診治。
(二)住院治療伙食補助
1、規范:依照各統籌地區國家規定的付款。如《威海市關于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規定:住院期間。
3、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名稱:山東在設區的市執行我市綜合。
(三)差旅費、住宿費
1、規范:依照各統籌地區國家規定的付款。
2、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出示診斷證明書,社保經辦機構允許,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之外就診;
3、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名稱:山東在設區的市執行我市綜合。
(四)恢復醫藥費
1、規范:醫治工傷事故需要花費合乎工傷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險國家醫保目錄、工傷險住院治療服務標準。
2、規定:到簽署服務合同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工傷康復。
3、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規范:山東工傷事故輔助器具新項目與花費額度規范。
2、規定: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持工傷鑒定結果、醫療診斷證明書與相關病歷資料向有關的職業病鑒定組織申請辦理配備確定。
3、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4、備注名稱:協議書輔助器具配備組織應依據協約配置項目及標準是工傷職工配備輔助器具,超過該標準化的,不予以付款。
(六)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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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范: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在單位按月付款。
2、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過12個月。
3、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1條。
(七)陪護費
1、規范:停工留薪期間生活無法自理必須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承擔。
2、規定:停工留薪期間生活無法自理必須醫護;
3、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生活護理費
1、規范:依照日常生活徹底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絕大多數不能自理或是日常生活一部分不能自理3種不同級別付款,其規范分別是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的50%、40%或是30%。
2、規定:工傷職工早已鑒定工傷等級并且經過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必須心理護理的。
3、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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