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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工傷賠償項目與規范是什么
2022-09-14 16:08
重慶工傷賠償項目與規范是什么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用人公司按本辦法規定參與工傷險,并按時發放交納工傷保險費,參保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并定性為工傷事故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賠償。
第二十七條員工住院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及其審核批準到市外就診所需要的交通出行、住宿費規范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與市行政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二十八條員工醫治工傷事故,推行定點醫療。就診和結算管理方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與市財政局、市衛生部門制訂。工傷醫療、恢復、輔助器具配備指定組織管理條例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出定性為工傷事故的決策后出現行政裁決、行政訴訟法的,行政裁決和訴訟期內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醫治工傷事故的醫療費。經行政裁決或行政訴訟法后不予承認為工傷事故的,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收取的醫療費需及時退回;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規討回。
第三十條員工享有工傷保險賠償,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狀況特殊,工傷職工可申請),同時提交工傷鑒定認定書、職業病鑒定結果材料等。申請者遞交資料完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在30日內按照規定付款工傷保險賠償,情況特殊應適當增加,增加期不能超過15日。
申請辦理享有供養親屬慰問金待遇的,依據所申請待遇新項目遞交下列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本、身份證件、公安戶籍的管理生存證明;
(二)街辦或鄉政府開具的無收入來源證實;
(三)婚姻關系證明;
(四)民政部門部門出具的獨居老人或遺孤的相關證明;
(五)養子女的收留資格證書;
(六)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所作出的供養親屬徹底喪勞的鑒定結果。
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狀況特殊,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需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申請辦理增加停工留薪期,經社保參保地的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限期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用人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增加停工留薪期確定存有異議的,由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申請辦理確認一下。停工留薪期確定與管理的具體措施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訂。
第三十二條對于在開展職業病鑒定期內停工留薪期滿的工傷職工,不發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若因工傷事故不可以從事工作的,由單位按不少于病假待遇標準的付款有關工資待遇。
第三十三條工傷職工因平常生活或是學生就業必須,規定組裝、配備輔助器具的,由單位或工傷職工依據工傷職工就診醫保定點醫院提議,向繳納社保地域縣(自治區)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申請辦理確定。經核實必須組裝、的配置,到工傷險指定輔助器具配備組織組裝、配備,需要花費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具體措施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訂。
第三十四條員工因工受傷或是被確診(評定)為職業危害并定性為工傷事故的,從負傷之時或確診(評定)為職業危害生效日,享有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從生效的職業病鑒定結果所作出的次月起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職工因工死亡的,因其身亡當天測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員工供養親屬年紀,以其的死亡次月起供養親屬享有供養親屬慰問金工資待遇。
初次計發一至六級工傷員工傷殘津貼額度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規定最高的級別。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準,按照規定交納各類社會保險金。主要交費方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訂。
第三十六條五至十級工傷員工自己明確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是用人公司依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或七級至十級工傷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公司無法安排工作而停止勞動關系,自與單位按有關規定停止勞務關系生效日,與社保經辦機構的工傷險關聯與此同時停止,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付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規范如下所示:
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合同之時的當地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為計發數量,按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計發。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合同之時的當地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為計發數量,按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計發。停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距退休年齡規定10年及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付款;距退休年齡規定9年及以上(含9年)不夠10年,按90%付款;依此類推,每降低1年下降10%。距退休年齡不夠1年,按全額的的10%付款;做到退休年齡規定的工傷職工,不計入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員工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停止工傷險聯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原規定執行;本辦法出臺后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停止工傷險聯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一至四級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的死亡,其直系親屬享有《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工傷保險賠償。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慰問金因其身亡時享有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為基準,按《條例》所規定的占比計發。
第三十八條經復診評定,工傷等級及醫護水平發生變化,自做出復診鑒定結果的次月起,以復診鑒定結果為基礎享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賠償。享有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事故工作人員,經復診鑒定傷殘級別發生變化,原享有的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小于同時期同級別傷殘津貼標準化的,從復診鑒定結果所作出的次月起,傷殘津貼或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至同時期同級別傷殘津貼最低水平。
革命傷殘軍人解除勞動關系并停止工傷險關聯時,已經從工傷保險基金享受過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的,不會反復享有。
第三十九條工傷職工再度因工受傷的,以新因工受傷的職業病鑒定級別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綜合性職業病鑒定級別享有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保險賠償。
第四十條以當地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和全國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基準核準工傷保險賠償時,若上一年度規范并未發布,可暫按上上一年度規范計算,待上一年度規范公布后重新再清算。
第四十一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依據社平工資和生活費轉變等狀況適時調整,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生活護理費每一年從1月1日起以我市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為基準按照規定占比計發。
第四十二條用人公司依規倒閉、關掉或撤銷時,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賠償按以下要求申請辦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員工、已辦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員工及其享有工亡員工供養親屬慰問金待遇的工作人員,由單位按當地相關規定一次性交納工傷險綜合費用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付款工資待遇,領到工傷保險賠償的相關手續轉交其長期性居住地的城鎮(街道社區)社會保障服務組織,推行社會化管理服務項目。
(二)不符辦退休的五至十級工傷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停止工傷險關聯,按本辦法規定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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