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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加班加點需要經過員工同意嗎?
2022-09-08 17:26
參與工作之后,加班加點針對很大一部分企業的員工而言,是常有的事,那樣加班加點要不要員工允許?企業可以說加班加點就加班嗎?下邊在這里小編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關于加班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
理當依照勞動合同約定用人耗時
勞資關系簽署的勞動合同書合法有效,則意味著雙方應按照約執行。勞動合同書中,明文規定了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8鐘頭,每周一到周五5天。那樣員工不能隨便減少工時,用人公司也不能隨便單方延長工作時間。除非你是法律的規定洪澇災害等突發情況,不然延長工作時間應以員工允許為條件。
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是否員工有決定權,員工有權回絕用人公司所提出的加班加點要求。在沒有任何征求員工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公司不可以強制規定員工加班加點,可不能覺得員工不愿意加班加點就是不能服從公司安排。
與此同時,用人公司以員工不愿意加班加點為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公司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或要求用人公司付款經濟賠償金,賠償費以每工作一年付款2個月薪水為基準。
有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的工資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指月薪水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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