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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加班但付加班工資歸屬于合法嗎
2022-08-23 16:26
一、超時加班但付加班工資是否為違反規定
1、用人公司請求超時分配員工加班加點但付加班工資的,是屬于違反規定。
2、企業安排好的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若是有突發情況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一般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工資報酬:
(一)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費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啥
1、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任務后,按照實際必須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應按照下列規范支付工資:
(1)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勞動者在日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自己鐘頭工資待遇的150%結算員工薪水;
(2)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勞動者在歇息日工作中,又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200%結算員工薪水;
(3)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假期節日的工作,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300%結算員工薪水。
2、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做完記件預算定額任務完成后,由用人單位分配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原則,各自依照不少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3、經勞動行政部門準許推行綜合計算工時工時制度的,其綜合運算工作中時間超過標準規定工 作時長的那一部分,應視作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照本規定付款員工延長工作時間薪水。
推行不定時工時制多度員工,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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