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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休了生育假也可再休年假
2022-08-03 16:48
小趙系某電子科技公司員工,2014年5月7日至10月6日因生孕休5月生育假,以后繼續上班。同一年11月,小趙向申請辦理年假,企業稱她已經休滿5月生育假,不可還有年假。
那樣,女工休滿法定產假后,是否還具有年假支配權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文規定,女工生孕享有98天生育假,在其中臨產前能夠假期15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生育假15天;生孕雙胞胎的,每多生孕1個寶貝,提升生育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對已經參與生育險的,依照用人公司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付款;對未參加生育險的,根據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規范由用人單位付款。《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要求,雙方晚婚晚育的,除國家規定法定婚假外,提升法定婚假14日。女性晚婚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生育假外,提升生育假60日,并給男性護理假7日。增加的法定婚假、生育假、護理假,視作出勤率,薪水照發,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
而年假是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依規享有的假期支配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員工依規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等國家規定假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不計入年假假日。這是因為生育假和年假中間并不矛盾,女工在休滿生育假后還有支配權享有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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