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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了生育假,還可以休年假嗎?
2022-08-02 16:25
楊女士是北京某公司員工。2013年,楊女士因懷孕生小孩休了98天生育假。產假結束后,楊女士返回公司上班。同一年10月,楊女士申請辦理休年假,企業認為她在2013年已休了98天生育假,生完孩子工作期間每日也是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不會再享有帶薪年休假。楊女士允許不休年假,但要求付款10天年休假的3倍薪水,楊女士的需求被公司回絕。楊女士休過生育假之后,還能再享有帶薪年休假嗎?全總法律部相關工作人員給與了解答。
法律法規小提示
生育假,是女工預產期前后的法律規定假期工資待遇,《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于此事作出了明文規定。帶薪年休假,是員工工作滿一定時間后依規享有的法律規定假期支配權。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要求:“員工依規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等國家規定假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不計入年假假日。”從而,生育假和帶薪年休假中間不會有
矛盾,女工能同時享有生育假和帶薪年休假。本案中該公司由于楊女士休過生育假,在一年內回絕她享有帶薪年休假的做法是違背法律規定的。
特別提示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要求:“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自己允許,可以不用分配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企業理應按照該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年休假工資酬勞。”換句話說,用人公司經員工自己允許,不分配員工休年假,并且未休年假期內的工資早已正常的發放的,用人公司僅需再付款員工日薪資收入的200%就行了。
假如用人公司回絕付款,員工可以向用人公司所屬縣區的人社部門舉報,由人社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假如逾期不糾正,人社部門除責令其付款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理應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金額向員工加付補償金;假如拒不履行人社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人社部門可以辦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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