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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崗期沒有工資合理嗎
2022-06-13 16:23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崗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試崗期沒有工資是不合理的。
二、試崗期與實習期有什么不同試崗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受勞動法保護,也就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初期,合同雙方具有一定期限的選擇權。而實習期則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工作,提高其自身價值的時間或過程,屬于學校教育范圍,學生在實習期與實習單位并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不受勞動法保護。
試崗期和實習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試崗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試用期離職有工資嗎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試用期是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對方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按出勤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與試崗期有關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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