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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員工薪水清算收條是務必出示的證實嗎
2022-05-07 17:11
一、解雇員工薪水清算收條是務必出示的證實嗎?
公司辭退員工時,并不是務必出示資清算收條,解雇員工必須出示書面材料的解除勞動關系證實。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是結束后彼此的責任】用人單位理應在消除或是終止合同時開具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證實,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
員工應當彼此承諾,申請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理應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時付款。
用人單位對已取消或是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二年歸檔。
二、企業可以解雇員工的情況有什么?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位導致巨大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確立勞務關系,對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用人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法律規定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三、什么情況下企業不可以單方面解雇員工?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可單方面解雇員工:
(一)從業觸及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檢測或密切接觸過程中的;
(二)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工受傷并被確定缺失或是一部分喪勞的;
(三)生病或 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期間的;
(四)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
(五)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齡規定不夠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總的來說,無論是否有解雇員工,用人單位也沒有給員工開薪水清算收條的責任,但是,一般情形下清算薪水應當有工資單,在工資條之中要標明清晰勞動所得薪水、實得工資及其有關花費的扣減狀況,與此同時,企業也需要保存好早已給員工清算了薪水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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