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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中承諾不給加班費、不繳納社保、產生工傷事故由員工自身承擔等條文,是不是合理?
2022-05-07 16:56
答: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要求,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勞動合同書和采用詐騙、危害等方式簽訂的無效合同。
企業為員工交納社保和依規付款加班費全是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明文規定的法定義務,這種合同文本違背了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應確認為失效的勞動合同書,失效的勞動合同書,從簽訂時起,就沒有法律法規約束;確定勞動合同書一部分失效的,如不危害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依然合理。
工作無效合同不可以由用人單位或員工評定,而應由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或是法院評定。
你認為勞動合同書的條文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可申請勞動仲裁規定評定工作無效合同,與此同時還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范規定企業付款加班費,繳納個人社保,擔負工傷事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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