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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勞動合同書的員工用人公司有權利解雇
2021-05-12 15:49
我是一家制衣廠的企業責任人,如今許多職工入廠后不愿意簽署勞動合同書,也不肯參與個人社保,很煩惱。企業應該怎么辦?
回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要求:“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已創建勞務關系,未另外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勞動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要求:“自勞動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公司以書面形式告知后,員工不與用人公司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停止勞務關系,不用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可是理應依規向員工付款其具體上班時間的勞務報酬。”第六條要求:“用人公司自勞動力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要求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并與員工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員工不與用人公司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停止勞務關系,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要求付款經濟補償金。前述要求的用人公司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薪水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力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前一日。”
在具體日常生活,有的員工因為本人緣故不愿意簽署勞動合同書,不愿意參與個人社保的狀況的確存有,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也授予了用人公司因而而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支配權,可是用人公司仍然要盡到立即催告函的責任,不然將擔負不好的不良影響,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要求。可是不管哪一種狀況,員工早已投入的勞動者,用人公司都理應立即付款相對應的勞務報酬。
另外,用人公司為員工交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員工不愿意參與是違反規定的。假如慣著了這類違紀行為,要擔負違反規定義務,不但要盡數補交,也要交納稅款滯納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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