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部有關退休員工再度參與作業的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
2022-04-08 16:39
山西省勞動部門: 有關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前與在精簡工作中完畢之后退休的員工,再度參與工作中之后,其工齡如何計算的問題。大家的建議是:通過領導干部準許退休的員工,其退休之前的持續運行時間可以與再度參與工作后的持續運行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可是,針對某些不管不顧工作中必須,堅持不懈規定退休經領導干部準許按辭職或退休解決的員工,再次參與工作后,其辭職之前的運行時間,一般不可測算為連續工齡。對于她們原領的退休補助金是不是必須退還的問題,請你們依據實際情況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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