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我國工作質監總局有關被判有徒期刑判緩仍留到原企業工作的被告在緩刑期間是不是計算工齡問題的審批
2022-04-06 16:52
【政策法規文章標題】最高法院、我國工作質監總局有關被判有徒期刑判緩仍留到原企業工作的被告在緩刑期間是不是計算工齡問題的審批 【公布單位】最高法院/我國工作質監總局(已變動) 【發文字號】[78]中勞新字第20號等 【公布日期】1978.06.06 【執行日期】1978.06.06 【及時性】現行標準合理 【法律效力等級】法律條文 【原文】 最高法院我國工作質監總局有關被判刑期 判緩仍留到原企業工作的被告在緩刑期間是不是 計算工齡問題的審批 (1978年6月6日(78)法辦研字第11號, (78)中勞新字第20號)福建高級法院: 你院閩法(1978年)22號有關被判刑期判緩其緩刑期間能否計算工齡問題給最高法院的匯報函復。經大家科學研究,回應如下所示: 依照在我國相關的現行政策法案的規范和司法部門工作中實踐活動,刑期判緩只適用廣大群眾中犯一般刑事案件罪、劇情并不大比較嚴重、認罪態度不錯、處決比較輕、宣布判緩后放到社會發展上沒什么風險、人民群眾又沒有建議的被告。判緩自身并不是一種酷刑,反而是對被判處人的一種磨練限期。假如被判處人們在判緩期內,未再違法犯罪,判緩到期,原判的刑期就不會再實行。國務院辦公廳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對前司法部門《關于機關干部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在原機關工作的工資問題的請示》的審批一書中要求:“被宣布判緩的被告,假如未被死刑緩期執行,是可以敘職的。”由此。大家建議,廣大群眾中犯一般刑事案件罪,被判刑期判緩,沒有死刑緩期執行、仍在原所在單位征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