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贛勞計[1995]51號、53號文檔中相關工作年限換算與計發養老退休金問題的通告
2022-04-06 16:52
江西勞動廳 贛勞辦[1996]25號 全國各地、市、省級城市工作(勞動)局,市直各單位,中間駐贛企業: 我廳《關于從事過井下、高溫 、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工齡折算等問題的復函》(贛勞計[1995]51號)和《關于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流動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后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贛勞計[1995]53號)下達后,全國各地在實行中對工作年限換算與計發養老退休金的過渡問題有一些體現。為了更好地統一作法,現就工作年限換算與計發養老退休金相關問題通告如下所示: 一、 有關從業礦井、高處、高溫、超低溫、有害、有危害和尤其繁雜體力活的員工,其從業過以上技術工種工作中的期限換算的工作年限能不能視作為繳費年限計發養老退休金的問題,我廳已向社會保障部請示報告。在社會保障部沒有宣布回應時,其養老退休金的計發仍依照省人民政府贛府發[1995]50號文檔要求實行。之后社會保障部有新要求時從其規定。對從業礦井、高處、高溫、超低溫、有害、有危害工作中和尤其繁雜體力活的員工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補貼,可與自己基本工資合拼計發養老退休金的數量。 二、 有關城區集體制企業員工因停止勞務關系或因工作中必須到公有制企業再次學生就業或工作中的,其城鄉集體制企業工作的期限可與在公有制企業工作的期限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其養老退休金的計發問題,依照我廳贛勞社[1996]5號資料的要求實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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