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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關請假和病假工資的要求
2022-03-09 16:33
北京市有關請假和病假工資的要求 法律規定: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要求:“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規范的診療期內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但不可少于最低工資的80%。”
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21條 :“員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傷的,在病休期內,公司單位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書或集體合同的承諾付款病假工資。公司單位付款病假工資不可小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第22條 員工在請假期內,公司單位可以不付款其薪水。”
刑事辯護律師提醒:
針對病假工資,公司單位可以在協議中與員工開展承諾,只需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就可以。依據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勞社部發〔2000〕8號)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前,員工全年度月人均工作中日數和運行時間各自調節為20.92天宇167.4鐘頭,2008年1月1日以后日工資、鐘頭薪水的換算為:日工資:月薪收益÷月計薪天數;鐘頭薪水:月薪收益÷(月計薪天數×8鐘頭);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而,依據北京最低工資,按80%就測算出每天的病假工資最低工資。
針對事假工資,公司徹底可以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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