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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創建勞務關系未與此同時簽訂合同書是不是可以
2021-12-28 16:16
一、早已創建勞務關系未與此同時簽訂合同書是不是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已創建勞務關系,未與此同時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公司單位與員工在用人前簽訂勞動合同書的,勞務關系自用人之日起創建。
第八十二條公司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自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二、新員工入職員工簽訂合同的常見問題有什么?
1、公司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二倍薪水的起算時間為用人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丁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前一日),并與員工補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2、工作履行地與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相關員工的最低工資、安全生產、工作標準、職業病預防和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規范等事宜,依照工作履行地的相關要求實行;公司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范高過工作履行地的相關規范,且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依照公司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要求實行的,從其承諾。
3、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的80%或是不小于工作合同約定薪水的80%,并不可小于公司單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
4、公司單位理應付款對員工開展專業技能培訓的有憑據的培訓費、學習培訓期內的旅差費及用因學習培訓造成的用以該員工的別的直接成本。
5、除工人與公司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外,員工按照勞動法要求,明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應當與其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對勞動合同的內容,彼此應當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平自行、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商議明確。
6、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公司單位以書面形式告知后,員工不與公司單位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停止勞務關系,不用向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可是理應依規向員工付款其具體運行時間的勞務報酬。
7、勞動合同書到期,可是公司單位與員工按照承諾的工作年限已經期滿的,勞動合同書理應續延到安全服務到期;彼此另有承諾的,從其約定。
許多情況下書面形式合同簽訂的時長和勞務關系創建的時間段并不符合,由于企業也必須在對應的時間以內,慎重的考慮到清晰是不是要和該員工簽訂合同,不適合得話彼此也有可以商議的空間。法律法規上要求的肯定是規定在一個月以內彼此要簽訂合同的,創建勞務關系的與此同時沒有立刻簽訂合同書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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