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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費與代通知金能不能與此同時?
2021-12-22 18:35
知道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以后,我們知道這兩個內容全是牽涉到合同終止的內容,合同終止假如公司單位是不法消除的要給與員工經濟補償,沒有提到通告的,要付款代通知金。那麼有關賠償費與代通知金能不能與此同時?
一、賠償費與代通知金能不能與此同時
員工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不可以與此同時認為賠償費與代通知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公司單位違反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對公司單位理應付款代通知金的情況作了明文規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由此可見,僅有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公司單位應當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是沒有提早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理應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來取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僅有合乎法律規定情況,公司單位才有相對的付款責任。假如公司單位違反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不符付款代通知金的法定程序。
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外,公司單位以別的原因終止勞動合同,如商談消除、以員工涉嫌嚴重違紀消除、工作終止合同等,均不需付款代通知金。
因公司單位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和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造成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并不相同,員工不可以既認為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利益,又與此同時認為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利益。
賠償費與代通知金能不能與此同時,賠償費和代通知金是不能與此同時的申請辦理的,盡管二者都和終止合同相關,可是不法終止合同和合理合法的終止勞動合同造成的法律認可這些全是不一樣的,因此應當區別二者的差別,不可以與此同時認為2個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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